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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教育培训 日期:2017-11-27 17:27:17 人气: 来源:

  根据《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2〕15号),“十二五”期间,市财政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以下简称“培养”)在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经费资助。现将2015年资助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市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方向、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相关被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

  (二)积极开展职工培养评价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措施,年职工培训量2000人以上,其中职业资格等级培训500人以上,并积极参与技能竞赛、高师带徒、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校企合作、首席技师评聘、“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专项工作。

  (三)面向社会、为相关行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每年培训量占年度总培训量10%以上。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且覆盖的职业工种技术含量较高。以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重点资助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整体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的,应配套相应的师资队伍和培养项目。

  (三)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培训规模合理申请资助额度;对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原则上为50万元/年;对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原则上为10万元/个。

  (四)申报单位应以经认定的培养的名义进行申报(即申报单位名称与经本市发文认定的培养名称一致),且申报内容应涵盖资助项目的整体情况(包括申请资助资金建设部分和其他自筹资金建设部分)。

  (五)单个申报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但对规模较大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如一年内无法完成,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且项目资助资金应一次申请,不按年度分批申请。

  (六)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与资助资金配套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总投资额的50%。自筹资金范围包括申报单位为该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或申报单位在被认定为培养后为申报项目投入的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实训配套建设等经费。固定资产价值须由申报单位出具相应的财务证明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证明。

  (七)对已获得2012 -2013年度资助经费但资助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2015年度资助项目且通过评审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在申报单位完成2012-2013年度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培养申请资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相关表式与材料编写要求请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所属专业网站“职业培训服务网”下载)。

  (一)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实训设施设备经费资助)》、建设方案、《资金预算明细表》、《支出预算情况表》,各一式七份,各自封入档案袋,同时附电子版(光盘形式提交)。

  建设方案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定位及发展规划、项目设计方案、实施管理方案、运营管理方案、培训效益分析、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情况,以及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评审意见等(建设方案编写要求请另行下载)。

  (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师资队伍建设经费资助)》、建设方案、《资金预算明细表》、《支出预算情况表》,各一式七份,各自封入档案袋,同时附电子版(电子邮件形式发至:)。

  建设方案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概况、师资队伍现状、师资队伍建设目标、项目实施计划与预算、项目实施与管理措施等(建设方案编写要求请另行下载)。

  (三)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培养项目开发经费资助)》、培养项目开发立项材料及相关意见,一式五份,各自封入档案袋,同时附电子版(光盘形式提交)。

  培养项目开发立项材料包括项目开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开发团队的组成、开发经费投入情况、开发进度安排等。

  申报单位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区域性高技能人才培养报区县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盖章后,按照项目类别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公共实训处、职业培训处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申报咨询:袁静(市就业促进中心公共实训处),联系电线,电子邮件地址:

  (三)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申报咨询:于强(市就业促进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电线,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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